蜈蚣

郭敬明事件下显露的乌合之众


据调查显示,生活中有80%以上的人受过语言暴力和网络暴力。

“群众从未渴求过真理,他们对不合口味的证据视而不见。假如谬误对他们有诱惑力,他们更愿意崇拜谬误。谁向他们提供幻觉,谁就可以轻易地成为他们的主人;谁摧毁他们的幻觉,谁就会成为他们的牺牲品。”

——《乌合之众》

昨晚有一个‘热点’被登上了头条:

郭敬明骚扰男作家

对此,郭敬明做出了简短的回应

与他推送的日常评论了相比,这条评论数量高达20倍以上。

明星,作家,性侵,同性等词汇极大满足了网民的猎奇心理,带有攻击性的段子、表情包层出不穷。

有人嘲讽他的身高,有人嘲讽他作品抄袭,想不出合适的嘲讽就复制郭敬明在微博中做出的回应,评论在微博下方。

不难看出,从微博评论的点赞数量看,多数人都以一个看戏的角度等待故事的戏剧性转变,不发表自己的意见却对那些带有人身攻击的语言叫好,这算是乌合之众吗?

人们肆意的享受着这所谓的“言论自由”,用着戏谑,恶心的词汇,甚至这样让人感觉不适的图片,放肆调侃着两边的当事人。

乎友(

江踏歌)表示:

李枫目前的文章,没证据,没细节,杀伤力不够。

但这事儿如果是坐实了,结果很可能也只是这样:

大连某驾校一教练对男学员猥亵被处行拘10日。

巧的是这个新闻居然和郭敬明的绯闻同一天出来。猥亵两个字听起来没那么严重,但你仔细看新闻,就知道这个22岁的男孩遭受的是切切实实的严重侵犯乃至肉体创伤:

受害人母亲在回复网友疑问时介绍,当天是儿子第一天练习科目三,被教练开车拉到很远的荒郊野岭,在行驶中遭遇了强制猥亵。急诊病程记录显示,受害人下体充血淤血肿胀,龟头牙咬伤。

但李枫的这个控诉,我认为郭敬明几乎不可能被追究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

客观条件分析一下,李枫身高cm,郭敬明身高cm(这个数值不一定真实),郭敬明不可能以暴力强制。

而胁迫的法律解释是:已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以胁迫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郭敬明当时是李枫的老板,有一定的胁迫的条件。但李枫的文章中,并未出现郭敬明的胁迫的话语。如果郭敬明有威胁的话语,李枫应该披露。

如果郭敬明没有威胁的话语,那么胁迫也过为牵强。

如果李枫说的是真的,那么郭敬明实质上是性骚扰,求欢不成。

男性朋友之间一般的身体接触,拍拍肩膀、胸、屁股什么的,其实都没啥,但是不能发生在就寝的床上;在双方没有默契的情况下,提出要给别人口交,这也的确令人厌恶和反感。

但也最多只能定性成性骚扰,不是犯罪。

这件事属实,能把郭敬明的名声搞臭,这件事如果不属实,那么郭敬明可以控诉李枫诽谤。

而如果真的不属实,郭敬明在名誉上以及心理上受到的创伤会是非常大的。

从此次郭敬明事件中可以看出:

1.同性恋在中国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污名化

2.李枫控诉中郭敬明的行为被认为是变态

3.公众(特别是社交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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