蜈蚣

四味毒叔专业律师独家解读李枫VS郭敬明


本期特邀毒姐

律政美珊·方珊珊

·精彩节选·

大家好这里是《四味毒叔》,我是今天的嘉宾,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珊珊。

01.

案件概述:

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案件是,引爆了整个娱乐圈和法律圈的热点事件,李枫郭敬明之争。

首先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案件的发展进程:

年8月21日晚,微博用户李枫发表标题为“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的微博文章。

内容火爆,瞬间引爆媒体,转发量更是高达12万。

根据李枫原文微博描述:

第一天“把手放身上”,第二天“还想口交”,第三天“就不和他一起住了”。

02.

性骚扰的定义:

从仅有的三天情况描述,不做额外的猜想与延展,如果情况属实,可能构成性骚扰或者是性侵犯。

相应地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换句话说,因为这件事情一旦被定案了,被告会被关多久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是否构成犯罪?

性骚扰在中国法律上是没有明确定义的,一般来说是:

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性骚扰,所以一般以参考侵犯人格尊严和侮辱罪的法条,相应的刑事处罚也很难做出。

在成都就曾发生过一个这样的类似案例,一位29岁的成都的人事经理,因为强制猥亵女员工被判了拘役。

事实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下班后一名新员工被其主管叫到办公室,主管向新员工表达了爱慕,被新员工拒绝之后,主管便强行将新员工搂入怀中对她进行亲吻,员工反抗大力呼救,并奋力挣扎着跑出了办公室。

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经理听到呼叫后,当即拨打了,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主管进行抓获,由于警方介入及时,证据得以保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当庭认罪。

最终判决结果是“5个月拘役”。

当年,本案被冠以“全国首例性骚扰刑事案件”被全国媒体报道。

但是整个判决书中却根本没有提到“性骚扰”三个字,该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1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该条款已于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

“强制猥亵他人”。

所以根据微博中所载的三天事实描述来看,按照性骚扰来定罪量刑恐怕是不行的。

但是微博中还称“他已经对我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所以不排除可能还有未公开的事实,不方便在微博中公布。

以上判决中引入的法条“强制猥亵他人”是否适用于本案,就要看未公开的事实到何种严重程度,才能认定为是否构成犯罪。

03.

法条分析:

从行政法方面来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或者在公众场所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方面,目前刑法中的几个相关罪名:

一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另外一个是强奸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无论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还是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所谓强制猥亵,是指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性意愿或者性情感的行为。

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和性羞耻感,具体可能有以下几种形式的表现方式:

一,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包括行为人亲自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将被害人强制以后让第三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例如,强脱被害人的贴身衣物,使被害人露出胸部、阴部等隐私性部位;抓摸女性乳房、臀部;强行将异物插入被害者肛门;给被害人拍裸照等。

二,强迫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例如,强制被害人抠摸自己阴部;强行让被害人给行为人口交等。

猥亵他人要以强制的方式才能符合本罪的定案要求,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被害人支配自己身体的意识自由,是否压制了被害人反抗。

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所谓的暴力比较容易理解,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等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或者是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使他人不得反抗。比如利用上下级的关系,优势地位等。

本案中李枫是郭敬明的员工,就很有可能会按照上下级的关系来定义为胁迫。

所谓的其他方法,其实在法律上,这叫做兜底条款,是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

刚才所说到的另外的一个罪名,刑法中是强奸罪。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所以本案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举证:

以上分析了这么多的法条,关键中的关键还在于“举证”,上述案例中,如果没有出警记录,恐怕也很难对主管进行定罪量刑。

具体到本案,事发在7年前,取证难度会比较大,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5年,本案追诉时效已经经过;并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理论,年《刑法修正案》颁布以前,强制猥亵罪对象不包括男性,按照旧时法律规定,当然不构成强奸罪,这也就是为什么李枫在微博中所说,他曾去请教律师,律师说同性之间不构成犯罪的原因。

那当年不构成犯罪,自然也就没有追诉时效的问题。换一个角度讲,如果李枫所述的侵权行为持续发生,或者李枫所述的被侵害者还有其他人,其他人又愿意出来指证的,以上分析的案件结果将会发生重大的反转。

我想既然李枫选择了公开事实,也许我们有意想不到的证据留存,那么就让我们再拭目以待。

04.

捏造的后果:

本次事件从另外一个方面来分析,我们看一下郭敬明先生方面的还击,动作亦是非常迅速,事发当日即在微博上作出回应:

1.完全捏造。

2.已交由律师处理。

事发后第3天便有媒体曝出,郭敬明已提起刑事自诉,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名誉情节严重。

我们假设,如果李枫在微博中所述内容完全捏造,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李枫发布的内容属实。在民事上李枫将构成名誉权侵权,相应的处罚结果是,赔礼道歉加赔偿损失。

在刑事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以及向行为人及网络服务平台发出通知,要求删除不实信息,以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

本人所在的星权律师事务所,曾成功处理过大量的名誉权侵权诉讼,以某新浪微博用户,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侮辱诽谤某女星的言论案件为例,诽谤性言论涉及“阴险的女人”、“水性杨花”、“勾引”等词汇。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

该微博用户的言论构成对某女星名誉权的侵犯,该微博用户须向该女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

再具体到本案,郭敬明先生直接提起了刑事自诉,而非民事诉讼,可见,郭敬明先生也是发起了一记狠招。

当然也有可能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无论如何,最终期待指向的结果,是以李枫涉嫌刑事犯罪为目标的。

按照非法律人的一般印象,刑事诉讼一般是人民检察院提起,而本案是“被害人”郭敬明自行提起。

这是因为此款诽谤罪在法律上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即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侵占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

如果李枫微博所述情况不属实,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李枫发布的内容是属实的。郭敬明提起此次刑事自诉确实是于法有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条款包括两个重点的内容:

第一个“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如果李枫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完全是捏造的,如“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他已经对我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他公司的男作者”,那么这些言论从法律角度上分析,足以构成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声誉的后果。

另外诽谤罪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仍然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次以上的。

截止到目前为止,李枫的微博浏览量已经达到多万,转发量也高达12万次以上。

如若符合诽谤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诽谤罪即成立。

05.

告诫网友:

针对本次事件,希望网友们引以为戒。

一方面,无论是工作场所还是公共场合,如果发生性骚扰事件,要勇于说不,并做好证据的固定、保全,例如报警、录音、或者向第三人求救;

另一方面,自媒体的兴起令来自不同方向、不同角度的声音,可以实现主导社会舆论的可能性,但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肆意发表不实言论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谢谢大家,今天就说到这里。

-End-

如果喜欢就动动手转发到朋友圈里吧~或分享给你的朋友你的群~

/

《四味毒叔》每天分享电视、电影、故事,有品有趣的阅读时光从这里开始。

—你也许还想看—

输入







































白颠疯是怎么引起的
复方卡力孜然酊效果



转载请注明:http://www.wugonga.com/amms/400.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