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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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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喜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系第号“喜力”商标、第G号“Heineken”商标、第G号“”商标、第号“”商标、第号“”商标、第G号“”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赣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宣传的啤酒产品上使用“喜力啤酒”、“喜力”、“QINGDAOXILI”等标识,并标注“荷兰喜力百惠酿酒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监制”等。被告张某某为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股东,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4号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为啤酒包装盒,与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和字号的.4号外观设计专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张某某申请的ZL.4号外观设计专利与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极为近似并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不禁止其使用将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ZL.4号外观设计专利。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直接判令停止实施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外观设计的创新性案件。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一直着力强化民事诉讼在特定民行交叉纠纷解决中的引导作用,在先权利人以被告取得并行使外观设计权损害其合法在先权利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被告侵权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判令被告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本案充分运用了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等原则作出公正判决,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

“IPTV”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原告天猫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在全球的独占、专有版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天猫公司授权原告优酷公司通过“优酷平台”独家向社会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合作运营的某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平台上播出涉案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系未经原告许可,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观看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属于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虽然涉案电视剧是在某平台播出,但是在该平台“优朋专区”内播出。在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优朋专区”内的影视作品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提供,且被告北京某公司亦认可该电视剧由其提供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系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提供。法院结合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原告取得授权的成本、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北京某公司每集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40集合计万元。被告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撤回上诉。典型意义“IPTV”是“三网融合”环境下一种新型信息传播技术,由该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近年来争议不断,特别对于侵权客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往往有不同观点。本案中,某平台上播出涉案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虽然针对的是联通有线电视用户,以电视作为播出终端,但并非是对电视节目的“直播”,而是一种交互式的播放方式,公众可以自由选择播放的时间,故法院将其认定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被告及第三人的责任,虽然某平台系被告青岛某公司与青岛广播电视台合作经营,但约定内容系由青岛广播电视台提供,而青岛广播电视台又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北京某公司提供“优朋专区”的播放内容。在涉案电视剧的提供者已经查清且被告北京某公司系大型互联网电视服务商,被告青岛某公司、第三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损失赔偿认定方面,法院充分考虑到“IPTV”用户范围与普通互联网用户不同、对涉案电视剧的播放系“点播”,而非热播期“直播”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

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商品经抗诉从缓刑改判实刑案

基本案情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个人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腰带等商品。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店铺中查获待售20余类余件假冒“LV”、“PRADA”、“MiuMiu”、“CHANEL”等品牌的箱包,货值共计人民币余万元。年11月25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于年12月11日提出抗诉。年5月13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年7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典型意义一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案是近八年以来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抗诉获得改判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我市两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二是全面准确提炼抗诉意见,确保抗诉改判效果。区、市两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该案抗诉理由,查阅既往类似判例,积极主动协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刑事司法政策,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政策、认罪态度、审判实践等不同角度,全面、准确提炼抗诉意见,使得抗诉意见被市中级法院二审全部采纳,有力保障了抗诉效果。三是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刑罚惩戒幅度,通过个案监督,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刑事政策,明确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条件,通过个案抗诉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案量刑尺度的统一,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协调一致。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诉

杨某青、杨某伟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年至年10月,杨某青、杨某伟经营青岛神舟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未取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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