蜈蚣

作家李枫控诉郭敬明的背后


李枫现在网上发布的文章,没证据,也没有细节,杀伤力肯定是不够的。但是这事儿如果是坐实了,结果很可能也只是这样,就像前日曝出的新闻:大连某驾校一教练对男学员猥亵,然后被处行拘10日。非常巧合的是这个新闻居然和郭敬明的绯闻同一天出来。猥亵两个字听起来没那么严重,但你仔细看新闻,就知道这个22岁的男孩遭受的是切切实实的严重侵犯乃至肉体创伤:受害人母亲在回复网友疑问时介绍,当天是儿子第一天练习科目三,被教练开车拉到很远的荒郊野岭,在行驶中遭遇了强制猥亵。急诊病程记录显示,受害人下体充血淤血肿胀,龟头牙咬伤。随后,公安局的处理也十分迅速。

不知道行政拘留之后,只是否还有刑事诉讼。

年11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条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修改使得猥亵犯罪的对象已经不再限于妇女,对于性侵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的,适用猥亵犯罪予以惩治(受害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下的男童女童,均适用猥亵儿童罪)。这个修改并不是像很多人说的,还没有得到实施,有人已经因为猥亵男性被判了2年9个月了。

年7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一审判处一名保安队长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该案中,保安队长刘某以喝酒聊天为由头,将男下属灌醉,而后采用抚摸生殖器等方式对多名男下属进行强制猥亵,后遭到侵害的多名男保安报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法院判决的国内首起男性猥亵男性的案件。

但李枫的这个控诉,我认为郭敬明几乎不可能被追究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

客观条件分析一下,李枫身高cm,郭敬明身高cm(这个数值不一定真实),郭敬明不可能以暴力强制。而胁迫的法律解释是:已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以胁迫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郭敬明当时是李枫的老板,有一定的胁迫的条件。但李枫的文章中,并未出现郭敬明的胁迫的话语。如果郭敬明有威胁的话语,李枫应该披露。如果郭敬明没有威胁的话语,那么胁迫也过为牵强。至于其他方式,我也想不到。

如果李枫说的是真的,那么郭敬明实质上是性骚扰,求欢不成。男性朋友之间一般的身体接触,拍拍肩膀、胸、屁股什么的,其实都没啥,但是不能发生在就寝的床上;在双方没有默契的情况下,提出要给别人口交,这也的确令人厌恶和反感。但也最多只能定性成性骚扰,不是犯罪。这件事属实,能把郭敬明的名声搞臭,这件事如果不属实,那么郭敬明可以控诉李枫诽谤。而如果真的不属实,郭敬明在名誉上以及心理上受到的创伤会是非常大的。

1.同性恋在中国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污名化

2.李枫控诉中郭敬明的行为被认为是变态

3.公众(特别是社交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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